山东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做好纳税状况公证服务“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 鲁司办[2021]33号 2021-11-16 各市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落实部分公证服务事项“跨省通办”有关工作的通知》(司办通〔2020〕9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和“全省通办”有关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21〕4号)要求,实现纳税状况“跨省通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21年12月1日起,申请人申请办理纳税状况公证,可以向全省范围内任一公证机构提出,公证机构应当受理,申请人不受地域限制;公证书用于涉外或涉港澳台的,应当由具备条件和能力的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机构能够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方式获取纳税状况的,当事人可不提供原件。公证机构要加强对当事人身份信息、证明材料的审查核实,必要时可委托当事人纳税地公证机构协助审查核实,确保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杜绝出现错证、假证。各地在贯彻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一处。 山东省司法厅办公室 2021年11月16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