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缓征、减征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94]财税政字第195号 1994-12-30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9]57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自1999年11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促进皮革行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鼓励企业利用我国皮革资源。经研究决定,对猪、牛、羊皮农业特产税税率进行调整。 一、对收购猪皮的单位和个人,在1994、1995两年内,暂缓征收农业特产税。 二、对收购牛、羊皮的单位和个人,在1994、1995两年内,减按5%的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 三、在本文件下发前,对收购猪、牛、羊皮的单位和个人,已按10%征收的农业特产税,不予退还;未征收的按本文规定执行。 四、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143号令(1994年1月30日发布)和本文件规定,加强对收购猪、牛、羊皮的单位和个人的税收政策宣传,加强征收管理工作。 财政部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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