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不再对企业控制出国用汇指标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外字[1992]第959号 1992-09-08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自1997年9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开展对外业务的实际需要,自主使用自有外汇安排业务人员出境。”为了贯彻《条例》的规定和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鼓励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即日起,对企业用自有的贸易外留成外汇和其他外汇的出国人员,不再进行用汇指标控制。但各地区,各部门事后仍要按季上报出国用汇和人数、团组的统计报表,以便汇总上报国务院。 至于使用国家非贸易外汇的出国人员,仍按原规定,实行计划管理。为减少环节,简化手续,从1993年起,各地区、各部门对此项用汇可列入年度非贸易外汇收支计划中的“出国费”科目,不再单独编报出国用汇计划表。我部在批复年度非贸易外汇收支计划中,将列明“出国费”指标,也不再单独批复出国用汇计划。但在执行中,如有超支,仍须报批,不得自行与其他科目用汇调剂使用。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计委经贸司,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 财政部 1992年9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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