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税地[1989]5号 1989-01-10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2年8月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7年9月26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三条废止。 3.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8月17日本法规第一条、第三条废止。 4.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3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第一条、第三条条款废止。 5.依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部分废止或失效、全部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6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三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局1988年12月12日[88]国税地字第025号《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适用集体企业和其他财务制度的纳税人,其自有流动资金包括国家扶持资金、上级拨入资金、企业税后利润补充和单位投入资金以及集资入股形成的流动资金。 二、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记载其本身业务的账簿暂不贴印花,从事本身业务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用账簿应按规定贴花。 三、[条款废止]对微利亏损企业记载资金的账簿的,第一次贴花较大难以承担,经县(市)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三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河南省税务局 1989年0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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