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延长新旧版普通发票交替使用过渡期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2010-3-1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减少浪费,减轻纳税人的用票成本。经研究决定,除手写万元版以上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外,余存在纳税人中的旧版普通发票可延长使用至2011年3月31日止,在此期间税务机关不再向纳税人发售旧版普通发票。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0年3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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