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6]244号 1996-10-25 税屋提示——
1.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9月18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6月24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三条废止。 3.依据粤地税发[2007]18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条款废止。 4.依据粤地税发[2007]20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条款废止。 二、[条款废止]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未按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有关资料、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或采取偷税手段、不缴少缴已扣税款的,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粤府[1995]43号)第八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三、[条款废止]各征收机关要对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建立健全征管资料档案,规范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附件:国税发[1996]1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6年8月29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10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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