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工业部所属企业征收1996、1997年度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国税所字[1996]38号 1996-05-29 税屋提示——依据云国税函[2007]57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9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云南省电力公司直属发电厂、供电局(见附件一)仍按国税发[1994]211号文件规定,以云南省电力公司为纳税人统一汇总在昆明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云南省电力公司下属云南省电力设计院等4户企业(见附件二)分别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三、云南省电力公司下属的云南电力线材厂等12户企业(见附件三)由当地国税局按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凡符合独立经济核算条件的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独立的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经核实如不具备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经县(市)国税局审核批准后并入省电办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云南省电力公司及其上述各类企业单位再创办的国有企业,由当地国税局负责征收,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投资兴办的股份制企业和联营企业按财政部《关于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6]25号)规定税款由国税局负责征收,按投资比例或分红比例分别缴人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1996年05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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