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制度的通知 湘地税函[2007]100号 2007-6-25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制度的通知》(国税函[2007]544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局除监控在本省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总局重点监控税源户外,并根据税源情况,对部分市、州11户房地产企业(见附件一)的重点税源户进行监控。 二、各市、州局要将在本地区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总局、省局监控的重点税源户税源信息(见附件二)及监控情况(见附件三)每半年向省局上报一次。同时将市、州局不少于10户的重点税源户监控情况(见附件四)每半年向省局上报一次。上报内容为截至12月31日或6月30日的累计情况。上报方式除纸质件外,要求上报电子文档,上报路径为“FTP/CENTER/二处/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监控;上报时间分别为每年的1月31日和7月31日。 三、各市、州局要在2007年6月25日前,将总局监控的在本地区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企业截至2006年12月31日的累计情况按附件二的要求通过FTP报省局。2007年7月31日,省局监控的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市、州局,还要上报截至2007年4月30日省局监控的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户在各地的开发项目清单(见附件五)。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相关附件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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