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地税所[2002]3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有关应税所得征收管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1-25
摘要: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人员取得的收入,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有关应税所得征收管理的通知

津地税所[2002]3号          2002-1-25

各地方税务分局:

  针对目前各区县体制改革,一些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解除劳动关系等方法以减员增效发放给个人的收入和其他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虽市局已有明确规定,但据了解,各地税分局在执行政策中不尽一致。为此,重申有关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人员取得的收入,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应严格按照市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01]42号)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取得的“双薪”、数月奖金,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6号)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在同一月份取得的“双薪”和数月奖金应合并一起计税。

  四、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应严格按照《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津地税所[2001]40号)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取得收入经计算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加征5成;5万元以上的加征1倍。

  五、关于代扣代缴单位、纳税人应该履行的义务和责任。

  1.代扣代缴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六、各地税分局要抓紧落实上述有关规定,对执行中有偏差的,要及时按规定纠正。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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