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使用军车号牌改挂地方车辆号牌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函[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2002]355号 2002-12-13 税屋提示——依据湘国税函[2007]49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8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全国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安部、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总后勤部《关于做好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使用军车号牌车辆改挂地方车辆号牌工作的通知》(国联席办[200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国税函[2002]963号)精神,经我局对长沙五七一二飞机修理厂(原中国人民解放军第5712工厂)、桃江新兴管件有限责任公司(原总后2672工厂)、中国蓝星(集团)公司(原通信部6906)、衡阳东阳车桥厂(原中国人民解放军7432工厂)、湖南郴州南燕汽车厂(原中国人民解放军7429工厂)、湖南郴州七三二O化工厂(原中国人民解放军7320工厂)共75辆需改挂地方车辆号牌的汽车(具体明细表附后)进行审查,符合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条件,请你办在核对后予以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手续。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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