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财会[2022]1号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2-21
摘要: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信息采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动员,将信息采集的目的、意义和要求等传达到本单位会计人员,不断提高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知晓度和积极性,力争全市会计人员“应采尽采”。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青财会[2022]1号        2022-02-21

各区(市)财政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市直企业:

  现将《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鲁财会〔2022〕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信息采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信息采集办理要求 根据《通知》要求,新增会计人员应在从事会计工作 1 个月内进行信息采集,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于提供虚假信息及申报材料的会计人员,一经查实,长期记入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对于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一经查实,一律予以通报。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信息采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宣传动员,将信息采集的目的、意义和要求等传达到本单位会计人员,不断提高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知晓度和积极性,力争全市会计人员“应采尽采”。

  二、信息采集审核要求

  各区(市)财政局要按照属地化原则做好信息采集审核工作,并做好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事项的咨询解答工作。对各类审核事项严格把关,对于弄虚作假的会计人员信息一律退回,并按《通知》要求进行处理。

  三、信息采集访问路径

  会计人员可按照《通知》网址,登陆山东省财政厅门户网站或山东会计信息网相关入口进行信息采集;也可以通过“青岛市财政局官网(http://qdcz.qingdao.gov.cn/)—会计管理—会计人员信息办理”路径进行访问。

  附件:

  1.鲁财会[2022]6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

  2.青岛市各区市信息采集审核咨询电话

青岛市财政局

2022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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