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淮税一稽税通[2022]13号 2022-02-28 李某(纳税人识别号:320826******0013): 事由:你向我局提供了《关于李某、嵇某个人应纳税额的专项审计报告》(富泽瑞专审(2022)第XD-1615号),但上述报告未提供相应附件资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 通知内容:告知你单位自被告知之日起7日内对下列问题陈述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一、股权投资纠纷案取得收入 1、根据从涟水县法院调取《执行裁定书》(2018年苏0826民执1772号)、《法院执行笔录》、《法院谈话笔录》、《法院司法账户执行流水》显示,李某、嵇某通过法院执行收款金额19063004元(淮安中院调解分四笔取得10000000元以及司法账户支付9063004元),《关于李某、嵇某个人应纳税额的专项审计报告》确认金额18800000元,两者金额存在差异,请解释存在差异的原因并提供相关资料。 2、关于收入类型的确认,法院认定为“资金占用损失而取得的收入”,《关于李某、嵇某个人应纳税额的专项审计报告》中确认收入类型为“经营所得”,请陈述确认依据并提供相关资料。 3、《关于李某、嵇某个人应纳税额的专项审计报告》中列明担保费用和贷款利息共计8424000元,列明诉讼费、代理费、执行费、保全费共计820000元,列明提供财产保全担保费、招待费、伙食费、差旅费、收集诉讼证据收集支出费、复印费、打印费、汽油费等共计2240000元,请对以上支出提供合同、支付凭证等可以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4、请说明该收入在李某、嵇某二人之间具体如何分配。 二、商品房代理销售合同纠纷案取得收入 1、根据从涟水县法院调取的《民事判决书》(2017年苏0826民初6461号)、《法院司法账户执行流水》显示,李某、嵇某通过执行收款金额19611320.91元,加上代扣的3400000元共计23011320.91元,根据《关于李某、嵇某个人应纳税额的专项审计报告》中显示实际执行金额22770000元,两者金额存在差异,请解释存在差异的原因并提供相关资料。 2、关于收入类型的确认,法院认定为“因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损失而取得的收入”,《关于李某、嵇某个人应纳税额的专项审计报告》中确认收入类型为“经营所得”,请陈述确认依据并提供相关资料。 3、《关于李某、嵇某个人应纳税额的专项审计报告》中陈述:江苏淮涟置业有限公司2020年1月19日与李某、嵇某签署的《和解协议书》中约定“江苏淮涟置业有限公司从应付李某、嵇某10000000元左右执行款中扣除李某、嵇某应承担的所有有关款项3400000元”,请提供相关资料详细说明“有关款项3400000元”具体包含的款项内容及金额。 4、《关于李某、嵇某个人应纳税额的专项审计报告》中列明李某、嵇某为江苏淮涟置业有限公司代支的费用18230000元,列明诉讼费1590000元,请对以上支出提供合同、支付凭证等可以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5、请说明该收入在李某、嵇某二人之间具体如何分配。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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