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寿险)更名及启用新版保险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黑地税函[2003]9号 2003-01-30 税屋提示——
1.依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2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黑地税发[2007]106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12月12日起全文废止。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哈尔滨特派员办事处核准,原“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寿险)”现更名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并对四种人身保险费发票的内容做了相应的改动。为此,省地税局同意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印刷新版保险发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所使用的四种新版保险费发票称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寿险保险费发票”(以下简称人寿保费发票),代码分别为1032、1033、1034、1035四种。 二、新版人寿保费发票的公司名称和公司标志印色为黑色;人身保险发票和收费专用章 印色为红色;正文印色为蓝色,并加印蓝色底纹和暗记,规格和联次不变。 三、新版人寿保费发票自2003年2月1日起启用,原旧版人寿保费发票停止使用,由各级平安保险公司将旧版人寿保费发票登记造册,报当地主管地税局备案后销毁。 四、新版人寿保费发票的印制、计划、领购、使用管理等有关事宜,仍应严格按照黑地税联[2002]14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1.人寿保费发票(代码1032)式样(略) 2.人寿保费发票(代码1033)式样(略) 3.人寿保费发票(代码1034)式样(略)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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