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 中国农业银行河北省分行对中国农业银行代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业务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应予纠正的函[全文废止] 冀地税函[1995]227号 1995-12-01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冀地税发[2007]55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9日起全文废止。
冀农发行[1995]56号文《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代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业务缴纳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违反了我国现行的税收管理权限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我国行使税收管理权的部门是税务机关,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无权签发税收方面的文件。因此,建议你们予以纠正并立即通知所属停止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1995]86号文《关于改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缴纳办法执行时间的通知》要求,我们再次明确:1995年10月1日以后各农行代理农发行业务应纳的营业税由省农发行集中缴纳,不再由代理行代扣代缴;1995年第三季度及其以前农行代理此项业务应纳的营业税,仍由农业银行在当地缴纳。各市、地地方税务机关要抓紧进行清理、检查,足额组织入库。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1995年12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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