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专业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地税发[2000]267号 2000-12-27 税屋提示——依据豫地税函[2009]368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征管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1月12日起全文废止。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我省保险业专业发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现就启用《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专业发票》(以下简称保险业专业发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用于收付款“保险凭证”属于发票管理范围,纳入地方税务机关统一管理。从2001年1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启用保险费专业发票。 二、保险费专业发票式样实行全省统一,由省地方税务局和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按照国家发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保险业务及管理的需要研究制定。 三、保险费专业发票由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制,保险费专业发票均使用中文印制,一律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并采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防伪专用品印制。 四、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领购使用保险费专业发票应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购票申请,并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发票专用章印模,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凭此簿向主管地税机关领购专业发票。 五、为保证保险费专业发票的正常启用,各地地税票管机关应将明年第一季度保险费专业发票使用数量于2001年元月15日前报省局征管处,由省地税局通知指定的发票定点印制企业印制。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原使用的保险费交费凭证使用到2001年元月底。 六、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保险费专业发票的管理,督促用票单位建立、完善专业发票的领、用、存管理制度。用票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发票领购保管工作,要有专库或专柜存放发票,采取有效地防盗、防火、防潮、防蚀措施,加强安全保卫工作。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0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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