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农业税免征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农[2004]112号 2004-03-18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促进农业结构的调整,减轻农民担,增加农民收入,根据北京市委、市政府的决定,我市从2004年度起免征农业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各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充分认识做好农业税免征工作的重要性。由各局主要领导负责,主管领导牵头,按照市局统一部署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并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计划安排和工作部署。做到工作步骤清晰、标准明确、责任到人,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二、做好免征农业税的主要工作。 (一)2003年度农业税收决算工作 各局要按照市局的统一要求,保质保量地做好国家税务总局农税局布置的2003年度农业税收决算工作,按时上报市局,以保证市局3月中旬前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二)农业税尾欠 1.对于农村税费改革前历年形成的农业税尾欠,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的要求,应进行挂帐处理,暂不再进行清欠。 2.对于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后形成的农业税尾欠,各局应根据具体情况,本着从宽、慎重、稳妥的原则,对有困难的农民应给予减免照顾,及时办理减免手续。 (三)农税征管信息系统项目 从2003年上半年开始,经过对业务需求的多次交互和确认,以及与信息中心、软件开发商的通力合作,我市农税征管信息系统已进入具体实施阶段。截至2003年年底,我局已在昌平区开展了用户测试和操作培训工作,昌平区农业税纳税人的基础资料已全部纳入计算机管理。我市农业税免征后,根据实际情况,原农税征管信息系统整体项目方案终止执行,市局配备给昌平区各乡镇农业税代征机关的计算机及打印机设备(19套)作固定资产转移处理。农税征管信息系统项目终止后,耕地占用税业务并入我局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开发。 (四)农业税税源资料 农业税自2000年由财政划转到地税以来,一直采取地税局委托乡镇财政机关代征的模式,农业税的税源基础资料大部分由乡镇财政机关掌握。农村税费改革后,计税土地面积、常年产量等税源基础资料已重新进行了测算并经市农村税费改革办公室审核后批复到各乡镇。这部分税源资料较为详细的记载了我市86万农业税纳税户的基本情况,农业税免征后,我市仍要依据这部分资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报送决算,而且该资料对于掌握农村土地情况,适时研究开征新的税种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局要将税费改革后《农业税纳税人登记表》汇总清册按行政村、乡(镇)和区(县)三级汇总上报市局档案处进行存档,存档年限为l5年;纳税人税费改革时按一式三份填写的《农业税纳税人登记表》和《有税无地登记表》,各局应按规定将其中一份汇总存档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五)农业税票证、法律文书及其他农业税收档案资料 1.各局要认真做好农业税收票证和相关法律文书的清理工作,及时完成农业税收票证结报缴销手续;未使用的农业税收票证和《农业税纳税通知书》、《农业税限期纳税通知书》、《农业税减免税审批表》等税务法律文书由各区县地税局负责从各乡镇代征单位统一收回并于3月底上缴市局。 2.对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及农业税收决算各项基础资料及相关文件进行清点和整理,保证资料的完整,做好移交的准备。 (六)农业税代征相关事宜 1.自市地税局与财政局正式下发农业税免征通知之日起,各局与各乡镇财政所委托代征农业税的关系终止,双方签订的农业税委托代征协议同时废止。 2.地税机关已向乡镇农业税代征人员发放的税务服装不予收回,但税务肩章、帽微、胸牌、农业税收检查证不得继续使用,由各局负责统一收回并上缴市局。 (七)做好免征农业税的宣传工作 我市免征农业税是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使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我市免征农业税的重要意义,采用多种形式,认真做好我市免征农业税的政策宣传工作,使广大农业税纳税人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把党和政府为农民减负增收的工作落到实处。 三、3月25日之前各区县局向市局上报整体工作落实情况,农业税免征后相关业务问题及其他问题的处理原则上在3月底前全部完成,3月底以前相关各项业务工作由现农税部门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完成,4月1日起,按照人随业务转移的原则,耕地占用税的征管工作及管理人员转移到地方税管理部门,农业税免征的后续问题也一并转移。其他人员的安排及机构设置问题由人事部门另行规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3月1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