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下小水电企业电力产品增值税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桂国税函[1999]39号 1999-01-26 税屋提示——依据桂国税发[2010]11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己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10年5月27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下小水电电力产品增值税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843号)转发给你们,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选择何种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应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地、市国税局批准,并抄报自治区国税局备案,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1999年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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