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修订] 川国税函[2006]17号 2006-1-2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2条修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情况,作如下补充: 1、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的直属营业部或直属公司直接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一律就地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2、[条款修订]成都以外的各市、州、县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由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向省税务局提出申请,实行预征清结算的办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税屋提示——第2条修改为成都以外的各市、州、县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由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向省税务局提出申请,实行预征清结算的办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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