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建二[2005]28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11-24
摘要: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基本建设项目顺利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和《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72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津财建二[2005]28号           2005-11-24

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基本建设项目顺利完成,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和《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3]724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凡是在2002年10月后开工的建设项目执行财政部新颁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2002年10月前开工的建设项目可继续执行原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基字[1998]4号),直至项目竣工。

  二、财政性资金的具体范围。主要包括:1、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2、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3、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4、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5、国债专项资金;6、经市政府授权,由财政提供担保的资金;7、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包括用各项财政收入担保取得的贷款项目)

  三、根据基本建设有关规定,每个基本建设项目都必须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同一个建设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性质,原则上必须在同一账户核算和管理。

  四、项目完工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主管部门意见确定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

  五、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竣工验收一年后支付。国库集中支付的工程款,其5%质量保证金留在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的工程款,其5%保证金留在建设单位。

  六、建设项目资金产生的利息,属于财政拨款所产生的利息全部上缴财政;属于单位自筹、贷款(含国债转贷)等所产生的利息一律冲减待摊投资;属于既有拨款又有贷款的,所产生的存款利息和贷款利息相抵后再冲减待摊投资。

  七、非经营性项目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比照经营性项目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即冲减待摊投资。

  八、建设单位按规定留成的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结余资金的30%作为建设单位留成收入,其中:留成的50%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30%用于职工奖励、20%用于工程质量奖。并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结余资金。

  九、建设单位从项目立项、筹建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后并投入使用止所发生的管理性开支,其提取建设单位管理费以建设项目的概算为计算基数,分别不同提取比例核定管理费数额。(提取方法见附表)

  十、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报废,为建设单位单项工程报废。其单项工程报废净损失按项目财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计入待摊投资。施工单位施工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十一、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财务决算由财政部门负责汇审,不再批复;主管部门自行决定是否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规定和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财建二[2004]15号)规定执行。

  十二、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经项目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准作转出投资处理。

  十三、项目试运行期、竣工验收条件标准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按不同行业、分规模进行制订,并报财政部门备案,以便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报和批复。

  十四、中央级项目和地方级项目按其项目财务隶属关系划分,凡是财务关系在中央部门的,属中央级项目,凡财务关系在地方的,属地方级项目。

  十五、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后,财政部门取消了投资包干责任制办法,各部门自行实施投资包干责任制的,财政部门不予认可。

  十六、建设项目收尾工程可根据项目投资总概算的5%掌握。尾工工程超过项目投资总概算5%,不能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十七、对没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或违反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行为,财政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可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务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通过口头警告限期纠正、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收回拨款、撤销项目和对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等手段进行处罚。

  十八、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有关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执行,代建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我局正在制定有关规定,待文件下发后依照执行。

  十九、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200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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