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函[1999]121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暂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8-03
摘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地方政府根据中央和省关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政策,为稳定、完善以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农业生产责任制,而制发的证书。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暂不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皖地税函[1999]121号      1999-08-03

六安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征税问题的请示》(六地税政一字〔1999〕24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地方政府根据中央和省关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政策,为稳定、完善以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农业生产责任制,而制发的证书。就其目前的用途和性质来看,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征税的凭证,因此,暂不征收印花税。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08月03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