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核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通知 津劳办[2002]416号 2002-12-22 各委、局、总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有关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津政发[2001]80号)第十一条和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津劳局[2001]331号)第十五条的规定,现对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核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工作通知如下: 一、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用人单位须持《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核定表》(表样附后),到参保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核定手续。经核定后,方可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手续。 二、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职工,已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市人事局核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后,其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亦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三、机关、全额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职工,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核定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 四、基本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核定到2001年10月份,机关、全额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核定到2001年12月份。以后的缴费年限根据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据实核定。缴费年限核定到月。 五、核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时,用人单位需提供单位的医疗保险缴费记录;同时,企业还应提供《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载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应提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手册》;机关、全额和差额事业单位应提供职工本人档案等相关资料。 六、不足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人员按规定补足费用后,可将补足部分按照职工个人帐户的划入比例一次性划入个人帐户。 七、本通知自二OO三年一月起实施。 附件: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核定表 (见表)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2年1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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