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函[2002]45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8-06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权限归省级税务机关,各地不得擅自超越权限批准延期缴纳税款或随意扩大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2002]451号       2002-08-06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市地方税务局:

  近期调查发现我省部分地区在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有些地方越权擅自审批或多次滚动审批延期缴纳税款,对一些有纳税能力的企业未及时征税,致使税款不能及时入库,影响了财政收入;有些地方在受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时,未严格审核,就同意上报省局审批;有些地方则未严格执行滞纳金制度等等。

  对我省在延期缴纳税款管理中所存在的问题,省审计厅《关于广东省地方税务局2001年度税收征管情况的审计意见》进行了通报。究其原因,主要是各级地税机关的领导未能牢固树立“依法治税、应收尽收”的正确指导思想,片面强调税款入库均匀性,把审批纳税人因特殊原因需延期缴纳税款当作税务机关调节税收收入进度的手段。为切实维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重申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权限归省级税务机关,各地不得擅自超越权限批准延期缴纳税款或随意扩大延期缴纳税款的期限。

  二、切实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各地要牢固树立依法治税的思想,努力做到应收尽收,坚决纠正利用延期缴纳税款当作税务机关调节税收收入入库进度的错误做法,切实加强对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禁止弄虚作假。

  三、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的基本程序。纳税人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连同有关证明材料,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缴款期限届满前提交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要严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要求纳税人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一式四份,并对准予延期的税额和期限签署意见后及时逐级上报省局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上报审批,对报经省局审批不予批准的缓缴税款,要依法催缴入库。

  四、严格执行滞纳金制度。经省局批准同意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滞纳金;到期后仍无法缴纳税款的,从延期缴纳税款期满之次日起,按日加收未缴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其在最长不超过15日的期限内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将应缴未缴的税款与滞纳金一并强制执行。

  五、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各地要对2001年5月1日以来审批缓缴税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重点检查的内容:

  (一)、是否存在超权审批缓缴税款的情况;

  (二)、是否随意延长缓缴税款缴纳期限;

  (三)、是否严格贯彻执行滞纳金制度等。清理检查的情况于2002年8月31日前书面报给省局。省局将对各市进行抽查,对发现仍存在上述问题的,将予以严肃处理。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08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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