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稽[2005]4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1-17
摘要:对各单位在2005年1月1日后由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不带84位密文的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重新开具带密文的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加以替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稽[2005]4号           2005-01-17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对各单位在2005年1月1日后由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不带84位密文的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用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重新开具带密文的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加以替换。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限额,一般为万元,但纳税人确实需要开具大面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比照行政许可项目《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的有关规定,逐级审批办理。

  三、代开税务机关15位代码,由各单位通过“代开税务机关15位代码校验位算法程序”自行生成。代码规则为:前八位为代开税务机关所属行政区划代码,如:黄浦区税务局为“31010100”,第九位、第十位固定为“D”和“K”(代开发票标志,大写字母),第十一位、第十二位为税务所号,第十三位至第十四位按开票机序号顺序编制,第十五位使用“代开税务机关15位代码校验位算法程序”计算得出。

  四、各单位必须在金税稽核系统中,以代开税务机关15位代码为纳税人识别号,建立一般纳税人档案,确保数据采集、比对的完整。

  五、各单位必须加强辅导,要求纳税人收到由税务机关用防伪税控系统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通过后,必须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第6项13、14、15、16、17、18栏填报。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05年1月17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