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国税征[2006]5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2-02
摘要:本次采用的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由总局统一开发,原本市使用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开票软件》停止使用,全部启用全国统一的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票软件,软件的培训和维护由本市专业计算机公司向纳税人免费提供。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征[2006]52号        2006-12-02


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确保本市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税控系统)顺利推广,现结合本市实际推广进度,补充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思想重视,精心组织

  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是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强化增值税和营业税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的一项重要措施。其推行涉及税政、稽管、信息等多个部门,各单位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要成立由主管领导负责、相关部门为组员的推行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二)加强宣传,方便纳税人

  各单位不仅要负责做好税务系统内部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培训工作,促进广大税务干部统一思想,增强责任心,也要负责做好纳税人的宣传培训工作,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用户了解推行工作意义,同时要本着方便纳税人的宗旨,处处为纳税人着想,减少纳税人麻烦,认真做好服务工作。

  (三)明确职责,规范操作

  各单位应根据业务操作流程设置相应岗位并明确岗位职责,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要求,保障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顺利运行以及有关业务流程的规范操作。要认真做好税控初始化、发票发售、纳税申报、“一窗式”比对、数据采集上传、交叉稽核、异常发票审核检查等工作。

  二、税控装置推广

  根据总局有关文件要求,经过招标确定,本市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使用北京旋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税控装置,税控装置由税控盘和传输盘组成。税控盘,即在发票开票软件的配合下实现发票税控功能的电子装置,能满足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管理要求,保证发票税控数据的正确生成、可靠存储、防止篡改;传输盘,即在发票开票软件的配合下,在税控盘与管理软件之间完成数据安全传输的电子装置。发票开票软件只有在有效读取税控盘税控信息时才能开具发票,税控盘有报税功能,传输盘主要适合报税使用,一个传输盘可以传输多个税控盘的数据。

  三、统一软件

  本次采用的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由总局统一开发,原本市使用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开票软件》停止使用,全部启用全国统一的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票软件,软件的培训和维护由本市专业计算机公司向纳税人免费提供。经过招标,本市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票软件培训和维护公司为上海神计信息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联系方式见附件三)。

  四、其他要求

  (一)为确保本市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推广,准确掌握全市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征管情况,请各单位按附件一的要求填报《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情况调查表》,并于12月7日前制作EXCEL电子文档上报到市局通讯服务器“/PUBLIC/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情况调查表”目录中。

  (二)本市自开票纳税人可以通过邮购方式向北京旋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购买税控装置,具体联系方式及要求见附件二。

  (三)税务机关代开需使用税控盘由各分局通过邮购方式向北京旋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购买税控装置,具体联系方式及要求同上。

  (四)自开票纳税人应在12月20日前购买好税控装置,购买后应立即将税控装置送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本着方便纳税人的服务理念,当场做好初始化和发票发售信息写入工作。为确保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推行,初始化和发票发售信息写入工作应在12月25日前完成。

  (五)自12月起,市局将按计划向纳税人提供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票软件的培训,请各单位配合市局组织好自开票纳税人的培训工作,具体培训安排另行通知。

  附件:1-2汇总

  1.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情况调查表

  2.税控盘产品供货商联系方式及购买要求

  3.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票软件维护公司联系方式(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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