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税务稽查查补税款后纳税人补开发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征[2000]5号 2000-03-24 税屋提示——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维护举报人的正当权益,强化对纳税人被查补税款后补开发票的管理,经研究,特就发票举报案件税务稽查查补税款后纳税人补开发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税务稽查查补税款后,消费者(举报人)有索取发票要求的,纳税人必须开具发票。 二、纳税人为临时无证经营户的。或纳税人因违章等被停用发票的,或举报人有保密要求,不愿与被举报人发生关系的,可由查处该案件的稽查部门开具发票。 三、各级地税稽查部门可以向所在单位发票柜台(市稽查局直接向市局征管处)领取“厦门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实行专人管理、专人开具、专人结报制度,所开具的发票视同代开发票管理,开具的每张发票均须附有税务处理决定书及完税凭证等相关资料。 四、市局将不定期组织开展对发票开具情况的检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00年3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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