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新办企业税务登记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征[1995]103号 1995-02-14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为搞好税务登记的管理和微机开发工作,及时掌握税源分布情况.准确统计缴纳地方税种的纳税户,各区、县局要进一步加强对新办企业税务登记的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开业或发给营业执照的新办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凡负有缴纳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税种义务的.不论在国税局登记与否,都应自领取营业执照或批准开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区、县地方税务局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本通知下发后,京国税[1994]002号联合通知文件中关于“税务登记管理”第一条的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不再执行;京地税征[1994]88号文中关于“办理税务登记证的范围”规定中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内容同时废止。请你们做好有关资料的清理,并与所在区、县的国税局做好协调工作。 三、为了及时做好对新办企业的税务登记工作,各区、县局要加强与本区、县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定期了解新办企业的发照情况.做好追踪工作,及时办理税务登记。 四、各区、县局在做好税务登记工作的同时,要深入实际掌握情况,发现纳税人有违反或不按规定时间办理税务登记的违章行为按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各区、县局在日常登记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本局联系。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二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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