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2000]483号 2000-11-21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地方企业实际,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三条第二项规定:“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作为递延所得.......”。税务机关具体审批权限是:涉及投资各方的企业均属区县属企业且在同一区县内,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涉及投资各方的企业不在同一区县或投资各方中有市属企业,为确保投资各方资产计税成本的准确性,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统一上报市局审批。具体审批程序是:由投资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属于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权限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正式行文批复;属于市局审批权限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签署意见后,上报市局审核正式行文批复。投资方在申请时须报送以下资料: 1、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经投资各方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投资协议或合同; 3、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审核的投资非货币资产的验资报告; 4、申请作为递延所得的原因及递延的年度;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相关资料。 二、《通知》第四条第二项规定:“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帐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权限是:转让企业与接受企业均是区县属企业且在同一区县内,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与接受企业中有市属企业或不在同一区县的,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统一上报市局审核确认。具体审核确认程序是:由转让方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属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权限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正式行文确认;属于市局审核确认权限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签署意见后,上报市局审核正式行文确认。企业在申请时须报送以下资料: 1、转让企业与接受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经转让企业与接受企业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转让协议或合同; 3、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审核的转让资产的验资报告; 4、申请不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原因;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相关资料。 三、《通知》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如果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作为资产置换交易补价(双方全部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公允价值不高于25%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资产置换双方企业均不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权限是:资产置换各方均是区县属企业且在同一区县内,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资产置换各方中有市属企业或不在同一区县的,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统一上报市局审核确认。具体审核确认程序是:由资产置换各方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属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权限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在认真审核的基础上,正式行文确认;属于市局审核确认权限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签署意见后,上报市局审核正式行文确认。企业在申请时须报送以下资料: 1、资产置换各方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经资产置换各方企业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资产置换协议或合同; 3、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审核的置换资产的验资报告; 4、资产置换各方申请不确认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原因; 5、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相关资料。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000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