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二十四种地方税务文书使用说明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1995]249号 1995-12-20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二十四种全区统一的地方税务文书的使用说明印发给你们,各地、市、县地方税务部门、地方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按使用说明填写税务文书。今后,各地、市、地方税务局在印制这些税务文书时,应将使用说明印在每本税务文书的封面,以便于使用。 附件:1-20汇总 1、《邮寄申报申请表》使用说明 2、《延期申报申请表》使用说明 3、《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使用说明 4、《纳税人拒绝代扣(收)税款报告书》使用说明 5、《应纳税款核定书》使用说明 6、《提前缴纳税款通知书》使用说明 7、《限期纳税通知书》使用说明 8、《纳税担保书》使用说明 9、《纳税担保清单》使用说明 10、《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使用说明 11、《扣缴税款通知书》使用说明 12、《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使用说明 13、《查封(扣押)证》使用说明 14、《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使用说明 15、《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使用说明。 16、《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使用说明 17、《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使用说明 18、《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储蓄存款许可证明》使用说明 19、《税务检查调取帐簿通知书》使用说明 20、《税务检查调取帐簿、资料清单》使用说明 21、《税务处理决定书》使用说明 22、《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使用说明 23、《税务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使用说明 24、《退税申请表》使用说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5年1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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