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整顿广西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市场经营秩序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1997]43号 1997-02-28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全文废止。
区外经贸厅、区工商局、区地税局、南宁海关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广西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整顿广西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市场经营秩序的通知》(桂外贸综发[1997]4号)已下发各地市,现就贯彻此文件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凡在我区境内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货代企业),必须遵照本通知规定,使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依法接受地方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 二、专用发票是货代企业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委托人;(付款人)之间唯一合法的结算凭证。 三、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货代企业才有资格申请使用专用发票: (一)经国家外经贸部批准设立,获得《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批准证书》; (二)已办理工商登记,持有工商营业执照,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三)已办理税务登记,持有税务登记证件; (四)持有区外经贸厅发给的《广西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专用发票使用资格证明》(式样附后)。 四、专用发票的联次为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印黑色;第二联为发票联,印棕色;第三联为记帐联,印绿色;第四联为随货联,印蓝色。各联均套印中英文,发票联采用全国统一的防伪措施(票样附后)。 五、专用发票由区地税局负责印制,为加强票证印制管理,货代企业应将用票量呈报地、市外经贸局、经当地地、市地税局会审后,由各地市外经贸局汇总上报外经贸厅,然后由区外经贸厅汇总送区地税局,由区地税局审批并指定印刷厂印制。 六、区外经贸厅应在区地税局批准其专用发票印制计划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全部预付本计划所列专用发票的印刷工本管理费。各货代企业在当地申请领取专用发票时不再支付专用发票的工本管理费。 七、专用发票印制完工后,由区地税局办理成品验收和结算手续,然后并由各地、市地税局按规定核发给用票的货代企业。 八、货代企业首次申请领取专用发票时,应向当地地、市地税局提出领票申请,并提供领票经办人身份证、货代企业税务登记证件、货代企业的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和区外经贸厅核发的《广西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专用发票使用资格证明》以及当地地、市地税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当地地、市地税局审核无误后,发给由区地税局统一制作的《发票领购簿》。货代企业每次领取专用发票均可凭《发票领购簿》办理有关手续。 九、专用发票的领取实行验旧领新制度,即货代企业每次申请领取专用发票时,应将上次领取至今已经开具的专用发票的存根联报送当地地、市地税局查验。不报验旧票存根联的,一律不再供应专用发票。 十、专用发票从1997年5月1日起启用。全区统一启用专用发票后,货代企业原来已领的用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其他普通发票同时废止。各地要按规定对废票进行清理销毁,并于今年6月底前将启用新票、作废旧票情况报告区地税局。 十一、各地、市地税局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委托货代企业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发放专用发票。 十二、货代企业从事其他属于地税机关管理的应税业务,可到当地地税机关领购相应的普通发票。 十三、各级地税机关要与各级外经贸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共同搞好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 十四、其他事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区地税局下发的有关发票管理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7年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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