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津国税流[2008]24号 2008-09-1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9年11月4日起补充规定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2号)转发给你们,自2008年9月1日起,对调味料酒不再征收消费税,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8年9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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