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深圳市公路局延期使用路桥收费定额发票的函[全文废止] 深地税函[1995]6号 1995-6-20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必须严格执行税法统一规定,不得擅自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减免营业税的通知我局已于1995年3月29日以深地税发[1995]54号文下发了关于在全市范围内收取过路桥隧道费统一使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收费定额发票规定的通知。 你局属下收费站已按规定在我局申请自印收费定额发票;其中深宝路桥开发总公司已于1995年6月1日,使用我局监制的定额发票收费。鉴于你局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你局下属布龙、沙平收费站使用原收费票据收取过路桥费至1996年9月30日止,从1996年10月1日起必须统一使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路桥隧道收费定额发票。你局未经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印制的其它票据,应立即停止印制,保证按时使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过路桥收费定额发票。 你局在使用原收费票据期间,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分局申报缴纳有关税款,并每月向直属分局上报核销收费票据。深圳深宝路桥开发总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且注册地点在宝安区,该公司应该统一使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过路桥收费定期发票并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宝安分局申报缴纳有关税款。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5年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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