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8]153号 2008-08-15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 (国税发[2007]13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清算鉴证业务规范化管理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以委托有资格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开发企业有责任保证会计资料及纳税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授意税务师事务所从事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纳入税务机关行政监管并通过《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年检合格的税务师事务所,均可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税务师事务所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的具体规定开展业务,提高清算鉴证业务的质量,确保其合法、有效。鉴证报告要按照规定的鉴证项目以及统一规定的格式文本编制;凡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明意见以及否定意见的鉴证报告,必须及时主动与清算项目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取得联系,报告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明意见以及否定意见的情况和原因。 税务师事务所按《准则》的规定出具的鉴证报告,地税机关应予积极受理。地税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具有检查、审核和认定权。对于不符合要求的鉴证报告,地税机关应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开发企业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补正,重新办理清算申报手续。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需要,税务师事务所应聘请专职或兼职的工程造价师、评估师参与清算工作。 二、实行清算项目专项备案制度 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接受开发企业委托进行土地增值税税款项目清算的,税务师事务所要按照《准则》约定书的格式及要求,与开发企业签订《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并在签约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加盖公章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复印件、出具鉴证报告的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复印件、《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复印件,报送地税机关进行备案。税务师事务所在审核鉴证过程中终止鉴证的,应将已报送的《涉税鉴证业务约定书》等资料撤回。 三、实行鉴证业务培训制度 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参加地税机关或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组织的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执业能力的培训。在项目清算工作开展之前,地税机关应组织备案的税务师事务所人员,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知识的专门培训,详细讲解清算业务政策、清算应注意事项、清算工作步骤和要求等。在项目清算工作过程中,地税机关应经常与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税务师事务所人员进行沟通,协助解决清算过程中遇到的政策问题,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地税机关应定期进行清算工作阶段总结,召集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税务师事务所人员,对疑难问题处理方法、技巧进行分析,搞好典型案例及经验推广。 四、实行鉴证报告评价制度 各级地税机关定期对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进行总体评价,对总体评价发现的问题,提出相应鉴证工作的警告建议。各级地税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中,发现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出具虚假鉴证报告,经主管业务科(处)审查属实的,连同有关资料交本级征管科(处)审核并提出处理建议,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报市地税局,同时报青岛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实施细则和《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出具虚假鉴证报告,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市地税局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市地税局处予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通知青岛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在其《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年检时不予通过,同时地税机关不得受理其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情节严重的,由青岛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收回其《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或者撤消其《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提请工商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出现上述情形的,青岛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应当将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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