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城镇教育费附加计征率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条款废止] 甬地税二[1997]31号 1997-03-04 税屋提示——依据甬财税法[2007]73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3日起第一条、第二条废止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开发区财税分局、大榭开发区财税局、市局委员各直属分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宁波市教育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分行、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城镇教育费附加计征率及调整分成办法的通知》(甬教计[1997]23号、甬财政事[1978]48号、甬地税二[1997]1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现将提高城镇教育费附加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条款废止]城镇教育费附加的计征率从1997年1月1日起由3.5%提高4%,97年一、二月份已按3.5%缴纳的城镇教育费附加应于97年4月10日前补缴。 二、[条款废止]以前年度欠缴的“三税”,在97年1月1日以后缴纳入库的,仍按3.5%计征城镇教育费附加,查补的偷漏税一律按4%计征教育费附加。 三、纺织特困企业,按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有困难的,报各县(市)、区地区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地方税务分局批准后,按3.5%计征,其它破产、兼并、亏损企业缴纳教育费附加有困难的,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后按规定减免。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3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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