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税发[2000]211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1999年度大连市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给予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0-11-10
摘要:经有关部门宣布取消先进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主管税务局在接到市局的文件后,应对企业已享受的减免税进行清理,从被取消先进技术企业资格的年度起,补征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1999年度大连市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给予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国税发[2000]211号                2000-11-10


各分局、各市(县)国税局:

  大连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以《关于1999年度大连市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考核结果的通报》(大外经贸外企字[2000]645号)和《补充通报》(大外经贸外企字[2000]710号)公布了1999年度大连市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名单。现将给予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规定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主管税务局对认定的202家“产品出口企业”,可凭“产品出口企业”证书,依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产值确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645号)文件规定,审核、确认企业1999年度应享受的减免所得税优惠,对1999年度未按减半征税的,多征税款应给予退还。

  二、从2000年起,“产品出口企业”,应当在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向主管税务局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产值情况申报表》(sw5004)一式三份,详细说明企业出口产品产值情况。主管税务局应对企业申报的情况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并经主管分局长签字盖章后,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将其中一份《申报表》上报市局涉外处备案。对开始享受“产品出口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其在当年度预缴所得税时,应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全额预缴所得税。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主管税务局应根据企业报送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产值情况申报表》进行审核,对出口产品产值达到70%的,批准给予按税法规定年限减半征收所得税,多预征的税款,应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给予退税。

  三、主管税务局对认定的35家“先进技术企业”应进行审核,确认1999年度应享受的减免所得税优惠。在减免税期满后仍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在当年度预缴所得税时,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预缴所得税,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局填报《外商投资企业再申请减免税审批表》(sw5005),并附送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的认定证书或有关文件。

  对首次进入享受“先进技术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年度的企业,主管税务局应对其所报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进行审核,依照有关规定向企业核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减免税期限通知书》。

  四、经有关部门宣布取消先进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主管税务局在接到市局的文件后,应对企业已享受的减免税进行清理,从被取消先进技术企业资格的年度起,补征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税 屋附件:

  1、大外经贸外企字[2000]645号 关于1999年度大连市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考核结果的通报

  2、大外经贸外企[2000]710号 关于1999年度大连市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考核结果的通报》的补充通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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