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村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嘉地税征[2006]47号 2006-4-27 税屋提示——依据浙嘉地税法[2007]181号 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12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完善市本级农村个体税收税款的征缴程序,规范和强化个体税收的征管工作,保障个体税收及时、足额地入库,现将有关加强和完善农村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全面推行“一户(卡)通”电子缴税方式 1、凡在市本级农村范围内(包括建制镇)缴纳地方税(费)的所有个体工商户(除无证家庭织机户、洪合羊毛衫市场以外),从2006年7月1日起全面实行“一户(卡)通”电子缴税方式,不再通过委托镇财政所代征形式入库税款。 2、对实行“一户(卡)通”电子缴税方式的个体工商户,以银行扣款成功视同申报成功。 3、对实行简并征期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在实行“一户(卡)通”电子缴税方式后,由各税务分局重新报市局征管处备案。 4、各税务分局在正式实施前,要做好前期相关的准备工作,与个体工商户签订实行“一户(卡)通”电子缴税方式协议。对尚未在银行系统开设储蓄账号的个体工商户,应督促其抓紧办理。 5、鉴于市本级无证家庭织机户、洪合羊毛衫市场的税收征管实际,目前暂不列入“一户(卡)通”电子缴税方式范围,仍维持现有的委托代征模式。 二、进一步加强农村个体税收征管工作 1、对实行“一户(卡)通”缴税方式后的个体工商户,其定额管理等信息应全面纳入TF2000系统进行监控管理,以确保在TF2000系统中,个体税收征管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2、按照“抓大控中定小”的原则,为促进农村三产的加快发展,适当调整农村属“三等三级”范围、且在营业税或增值税起征点以下的个体工商户的税收定额。 3、对起征点以上农村个体工商户,要逐步建立分行业个体大户监管制度,在全面加强个体税源分析和征收管理的同时,积极稳妥地推进个体大户的建账工作和税控推广应用工作。 4、严格控制起征点以下农村个体工商户的发票供应。对在起征点以下但确有需要购买发票的个体工商户,应由其提出申请,并经税务分局实地核实其经营情况后,限量供应发票,达到以票管税的目的。 5、加强对起征点以下农村个体工商户的动态管理。各税务分局要建立行业调查和定额巡查制度,及时掌握起征点以下个体工商户的行业分布、实际经营、发票使用等情况。对发现定额与其实际经营额不符的,要及时予以调整,缩小纳税定额与实际经营额之间的差距。 三、进一步完善农村护税协税网络建设 农村个体工商户实行“一户(卡)通”缴税方式后,涉及乡镇护税协税网络的职责也将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乡镇护税协税网络的职责主要是: 1、发挥区域优势,加强对漏征漏管户的清理工作。由各乡镇负责牵头,成立由工商、国税、地税、公安等职能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组,定期对本辖区范围内的漏征漏管户进行清理,并协助主管税务机关做好漏征漏管户的补办税务登记证和相关资料送达等工作。 2、协助税务机关做好个体定额核定和调整工作。对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与调整户做好前期调查摸底工作,发放与回收相关表单,并负责送达《定额核定通知书》和《定额调整通知书》等相关资料。对新办个体工商户还要做好开设储蓄账号的督促工作。 3、协助税务机关做好个体税收日常催报催缴工作。每月征期结束后,根据税务机关提供的未缴纳税款清册,负责送达《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并督促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缴纳相应的税款、滞纳金及罚款等。 4、做好个体非正常户和停歇业户的实地核实工作。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非正常户清册和停歇业户清册,做好上门实地核实工作,将核实结果于3日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并协助税务机关做好对违章纳税人的相关处罚工作。 5、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税收政策宣传。乡镇在做好个体税收征管相关文书送达工作的同时,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日常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尤其是涉及到有关税收政策和征管措施的重大调整时,更要做好解释和宣传工作,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税收征纳环境。 四、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认识,确保农村征收方式调整到位。农村个体税收的征收方式调整,是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需要,也是适应现代信息技术的需要。各税务分局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的开展,要提高认识、统一行动,做到组织、人员、措施三到位,确保本次征收方式调整工作达到预期目标。对内要统一思想认识,形成共识,同时要精心组织,落实好具体的实施步骤;对外要加强与各镇政府的经常性沟通,共同做好本次征收方式的调整工作,同时要注重工作方法,向纳税人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争取纳税人的理解与支持,要避免因工作不当而发生重大的社会反响。 2、加强指导,确保农村护税协税网络职责调整到位。个体税收社会化管理工作是税务机关长期重视并坚持不懈的一项重要工作,护税协税网络是社会化征管的一个重要载体,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因此,各税务分局要在这次农村个体税收征收方式调整的过程中,加强与乡镇护税协税网络的沟通与指导,确保乡镇护税协税网络职责调整到位,并在新的要求下继续发挥应有的作用。同时各税务分局要继续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对各乡镇个体税收财政补助的结算工作。 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征管处反映。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4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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