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流[2003]30号 2003-3-10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5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8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执行。 1、卷烟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在每年1月25日前将卷烟生产企业经济指标调查表等表格(见附件1-12)上报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上报地址:ftp省局流转税管理处消费税组。 2、生产企业生产的专销省内其它地区的卷烟(见杭州市地产卷烟专销外地情况统计表),由专销地国家税务局采集卷烟零售价格,按规定文书格式(见附件13-14)填报,于每月20日前上报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处,上报地址:ftp省局流转税管理处消费税组。 3、不进入中烟烟草交易中心和省烟草交易会交易、没有调拨价格的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公示时间分别为每年的4月和10月,卷烟生产企业应在上年年终时,将要求核定的牌号卷烟按规定格式,报告所在地国家税务局。 4、已经核定了消费税价格、但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卷烟,生产企业应从停止次月起向主管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有关停产资料。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3月10日 杭州市地产卷烟专销外地情况统计表卷烟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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