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流[2003]140号 2003-11-26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9月2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更好地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全省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调整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请各地认真做好提高增值税起征点的宣传工作,确保该政策落实到位。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1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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