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车船使用牌照税税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政一字[1997]19号 1997-1-8 税屋提示——依据皖地税函[2012]2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2年4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民待遇原则,为统一内外资企业车船使用税的税负,方便基层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依照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的(皖政秘[1996]278号)精神,现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拥有的机动车辆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税额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1、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拥用的机动车辆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适用的税额标准调整为:(详见附表) 2、原安徽省人民政府税务局《关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90]税外第521号)有关的车船使用牌照税的规定,除机动车辆适用税额标准的规定外,其它规定继续有效。 3、调整的车船使用牌照税税额标准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请遵照执行 附表:(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1月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