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交通厅关于加强经营性收费站点发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2001]294号 2001-12-24 税屋提示——
1.依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皖地税函[2012]2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2年4月16日起,本法规第二、三、四项及附件废止。
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39号)以及省政府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开放式公路、桥梁(隧道)经营性收费站点(以下简称经营性收费站点)发票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2月1日起,我省经营性收费站点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一律使用由地税部门监制的发票。 二、[条款废止]经营性收费站点使用的发票分为安徽省经营性收费公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统一发票、安徽省经营性收费公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定额发票、安徽省经营性收费公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月度发票三种(票样分别见附件1、2、3)。上述发票由省地税局负责印制,并套印省地税局发票监制章,由经营性收费站点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监督、管理。 三、[条款废止]发票领用程序:经营性收费站点在领购上述发票时应填写《安徽省开放式公路、桥梁(隧道)经营性收费站点发票领购批准单》(见附件4),经主管地税机关、市级公路主管部门核准后,凭发票领购批准单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领购簿》到省里领购发票。 四、[条款废止]主管地税机关应按季将所辖经营性收费站点发票领用情况上报市地税局,省公路管理部门应按季将经营性收费站点发票领用情况报省交通厅、省地税局。各经营性收费站点应当于每年的5月和11月分别填写《安徽省开放式公路、桥梁(隧道)经营性收费站点发票使用量统计表》(见附件5),将上、下半年的发票使用量报省公路管理部门,经省交通厅审核汇总后报省地税局统一印制。 五、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交通部门要加强联系,互通信息,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经营性收费站点发票的发放、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经营性收费站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领购、开具、使用、保管发票,省地税局、省交通厅将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将依法严肃处理。 附件[附件废止]: 1、安徽省经营性收费公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统一发票(略) 2、安徽省经营性收费公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定额发票(略) 3、安徽省经营性收费公路、桥梁(隧道)车辆通行费月度发票(略) 4、安徽省开放式公路、桥梁(隧道)经营性收费站点发票领购批准单(略) 5、安徽省开放式公路、桥梁(隧道)经营性收费站点发票使用量统计表(略)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交通厅 2001年1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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