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按期纳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陕地税发[2007]121号 2007-08-23 税屋提示——依据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推动全民创业,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扶持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和谐,经省政府同意,调整我省按期纳税营业税起征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10月1日起,全省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统一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 二、起征点调整涉及面广、影响大,各级财税部门要充分认识本次政策调整的重要意义,顾全大局,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加大对调整起征点政策精神的宣传力度,增加政策透明度;要进一步提高纳税服务水平,保证起征点调整政策在执行中不偏离、不走样。 三、提高起征点必然对组织收入和征收管理提出更高要求,各级地税机关要强化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未达起征点的纳税户实行动态管理,不断研究和加强征收管理的新措施、新办法,加强征收管理,确保全年税收任务的全面完成。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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