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2009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沪财法[2009]7号 2009-3-6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11]4号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五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11年5月10日起,全文失效。
现就本市企业纳税人2009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问题通知如下: 为了帮助企业渡过由于受金融危机影响所带来的暂时困难,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帮助企业走出困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对本市所有企业2009年度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原则上可在2009年12月20日前一次缴纳,如企业愿意按原缴纳期限缴纳的,也可按原办法缴纳。其他单位和个人2009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比照办理。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三月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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