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6]132号 2006-8-28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第一条第四款所述“出口企业”,是指受托方出口企业。 二、《通知》第三条规定从出口企业2006年8月份的免抵退税申报期开始执行。 三、《通知》第七条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日期以中标企业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开具的时间为准。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8月2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