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预字[1994]251号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完善财、税、库“月报”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4-07-27
摘要:各级财、税、库“月报”数额必须以实际缴入国库(包括支库)、中心支库、分库、总金库的收入数为准。已经缴入国库经收处但尚未缴入国库的收入数,不得列入财、税、库“月报”。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完善财、税、库“月报”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财预字[1994]251号             1994-07-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分金库:

  多年来,由于财、税、库三家的财政、税收和国库收入月报的统计时间、范围不尽一致,造成最后的结果各不相同,中央收入与地方收入无法比较等问题。为了给领导决策提供准确、全面的统计数字,需要进一步完善财、税、库三家的“月报”制度。经研究决定,在恢复国库系统“电月报”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财、税、库“月报”的有关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月报”、税务“电月报”和国库“电月报”(以下简称财、税、库“月报”)应于次月5日(节假日可顺延)前分别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地、县财、税、库“月报”报送日期应由省级财、税、库作出统一规定,并报上级财、税、库备案。

  二、各级财、税、库三家在编制“月报”本级收入时,应对收入进行认真核对,编入各自“月报”的本级收入必须是经三家核对无误的数额。编入省级财、税、库“月报”的本级收入应为月末的数额;编入省以下各级财、税、库“月报”的本级收入应为月末的数额;编入省以下各级财、税、库“月报”的本级收入应为月末的数额;编入省以下各级财、税、库“月报”的本级收入的日期应由省级财、税、库作出统一规定,并报上级财、税、库备案。

  三、各级财、税、库“月报”数额必须以实际缴入国库(包括支库)、中心支库、分库、总金库的收入数为准。已经缴入国库经收处但尚未缴入国库的收入数,不得列入财、税、库“月报”。

  四、国库系统的“电月报”的格式、编制方法和报送程序由人民银行总行另行制定;现行财政和税务部门的“月报”格式和报送程序不变。

  五、本《通知》从报送八月份“月报”起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1994年7月27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