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1998]39号 1998-01-20 北京、天津、上海、辽宁、陕西、湖北、四川、广东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关于向总公司直属公司收取一九九七年管理费的函》(中再函财字[1997]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92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1月20日 税 屋附件: 中国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