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地税农字[2001]74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省统一使用“云南省契证工本费专用收据”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1-12-20
摘要:各地州市发放契证和收取契证工本费时,一定要严格按照云地税发[1998]290号文和云地 税发[1998]397号文的规定办理,不能自行扩大契证发放范围,不能提高契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对收取的工本费仍按规定入农税征收经费帐户,按《云南省农业税征收经费管理办 法》的规定管理和使用。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省统一使用“云南省契证工本费专用收据”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地税农字[2001]74号     2001-12-20

  税屋提示——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法规自2015年05月13日起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为规范、合理地使用契证工本费收据,加强对契税工本费的管理和监督,从2002年3月1日起 ,全省统一使用“云南省契证工本费专用收据”(简称“收据”)。“收据”为一式三联, 第一联(存根)为征收机关留存(白纸黑油墨);第二联(收据)为交费人已交费用的凭证(白纸棕油墨);第三联(记帐)为征收机关的记帐凭证(白纸绿油墨)。各地州市应根据本年契证发 放的实际数量,尽快做好明年的“收据”印制计划统计工作,并于2001年12月30日以前上 报省局农税处。

  各地州市发放契证和收取契证工本费时,一定要严格按照云地税发[1998]290号文和云地税发[1998]397号文的规定办理,不能自行扩大契证发放范围,不能提高契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对收取的工本费仍按规定入农税征收经费帐户,按《云南省农业税征收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和使用。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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