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省统一使用“云南省契证工本费专用收据”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地税农字[2001]74号 2001-12-20 税屋提示——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法规自2015年05月13日起全文废止。
为规范、合理地使用契证工本费收据,加强对契税工本费的管理和监督,从2002年3月1日起 ,全省统一使用“云南省契证工本费专用收据”(简称“收据”)。“收据”为一式三联, 第一联(存根)为征收机关留存(白纸黑油墨);第二联(收据)为交费人已交费用的凭证(白纸棕油墨);第三联(记帐)为征收机关的记帐凭证(白纸绿油墨)。各地州市应根据本年契证发 放的实际数量,尽快做好明年的“收据”印制计划统计工作,并于2001年12月30日以前上 报省局农税处。 各地州市发放契证和收取契证工本费时,一定要严格按照云地税发[1998]290号文和云地税发[1998]397号文的规定办理,不能自行扩大契证发放范围,不能提高契证工本费的收费标准。对收取的工本费仍按规定入农税征收经费帐户,按《云南省农业税征收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和使用。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1年12月2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