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向我公司上一级集团公司借款利息支出,集团公司没有给我公司出具正规票据,请问我公司支付的利息可否在所得税前抵扣,请问所谓合法票据是怎样的才可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发[1995]156号:十、问: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农村合作基金会将资金提供给农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根据该文件规定,贵公司的上一级公司如果有缴纳营业税的义务,应该给贵公司出具合理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三十七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第三十八条(二)明确了。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贵公司向上一级集团公司借款利息支出,需提供证明利息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各种有效、合法的适当凭据,且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不超其注册资本50%的部分,按照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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