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很多公司企业为公司员工解决午餐就餐问题,大部分都是请小工实行“自买自做”的形式来自行解决。请问这部分职工午餐费,公司并没有以现金形式发放给员工,是否不构成员工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对于津贴、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执行: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缴个人所得税。对这一规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作了解释,“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目前国家已经明确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只有中国科学院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和政府特殊津贴。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①独生子女补贴; 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③托儿补助费; 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的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固定发放、确因工作需要在外用餐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实际给予的补贴不征税,按月定额发放的误餐费不包括在内。因此,贵公司为解决公司员工的午餐就餐问题,而提供给职工个人的免费午餐不属文件规定的误餐补助,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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