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真实业务却被告知取得了虚开的发票,该怎么办?

来源:晶晶亮的税月 作者:梁晶晶 人气: 时间:2021-09-03
摘要:我们公司明明自己有真实的业务,却被主管税务机关告知,我们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一张虚开的发票,我都懵了,不知道是怎么回事,该怎么办呢?

  今天有网友问:我们公司明明自己有真实的业务,却被主管税务机关告知,我们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一张虚开的发票,我都懵了,不知道是怎么回事,该怎么办呢?

  我说:先别着急,你具体说一下是什么情况?

  她说:是这样的,我们公司购买了一批电脑配件器材10万元,签了合同的,过了一个星期左右,物流送到了货,同时快递把发票送过来,我根据发票上的金额付了款。

  我说:你银行转账付款的单位,是开发票的单位吗?

  她迟疑了一下说:不是,是转给了一个个人,业务员说把钱直接转给老板个人,可以给我们公司优惠一点。

  我说:这就是问题所在了,货你确实是买了,货款也支付了,不过发票不是卖货单位开的,应该是他让人虚开了一张发票给你。

  她说:那该怎么办呢?

  我说:增值税普通发票,影响的是企业所得税,你这个发票是虚开的,所以不能税前扣除。不过也别着急,还有一个补救的办法,就是可以找那个个体老板,给你补开换开发票。

  她说:这可难找啊,时间有点久了,找不见怎么办呢?

  我说:按照税法规定,如果有特殊原因确实换开不了发票,用其他方法证明真实性,具体文件规定是这样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她说:合同我有,付款凭证我也有,但我找不到对方破产、注销的证据啊,那是个体老板,而且在外地,有没有办税务登记都值得怀疑。

  我说:你先试着找找,把找的过程中的相关资料都收集起来,真找不到,把相关情况和资料和主管税务机关反映一下,看能否满足文件中第一项的要求。

  她说:如果满足,是不是我就可以税前扣除了。

  我说:对,是这样的。

  她说:看来以后真得注意核对一下开票单位名称,我以前总觉得只要有真实业务,金额也对,不管谁开票都可以。

  我说:确实需要认真核实,每一项都需要认真核对。确定销售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银行账户等是否与供应商的证件资料一致;商品名称及数量、金额等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付款单、入库单和发票信息是否一致等。另外要应妥善保管合同或协议、付款凭证等交易相关资料

  你这次如果顺利过关,还有一个关键点是货款是银行转账付款,如果你是现金付款,那这件事真就不好办了,这笔货款肯定税前就没办法扣除了。

  她说:我觉得规定非现金付款这个要求不合理,不能说现金付款业务就一定不真实。

  我说:对,确实不一定。不过你想一下正常经营纳税的企业,销售商品肯定是用非现金方式收款比较方便,如果卖方坚持要收现金,十有八九是想隐匿收入,少缴税。买方愿意配合卖方用现金付款,那就等于默认把对方少缴税的风险转移到自身上了,那就只能是自己多缴一些吧,所以交易前一定要想想,值得不值得冒这个风险。

  她说:好的,我明白了,以后要尽可能规范,减少这些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真实交易取得的发票,是不是一定没问题?

  近期,有纳税人咨询:“只要是有真实交易取得的、通过认证的正常发票是不是一定没有问题?”

  答案是:不一定。我们通过以下案例来说明这个问题。

  【案例】厦门某服饰有限公司到石狮布料市场采购布料,跟某店铺确认样板并签订合同,货物由销售方配送至该公司的生产地址。

  该公司按照对方提供的对公账户付款,并取得对方邮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方为河南省禹州市某纺织有限公司,商品名称、数量及金额无误。

  该公司发现为异地开票后立即提出疑问,对方答复称都是这样开票的,没问题!该公司遂将该发票提供给财务做账,进行认证抵扣,而该批材料经过领用生产后形成的产品也于当年度完成销售,相应的成本已结转。

  问题一:该公司取得上述发票入账有什么涉税风险?

  答:该公司从福建省石狮市购货取得了河南省禹州市开具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规定:“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偷税。

  问题二:偷税行为可能会涉及的后果有哪些?

  答:偷税行为可能会涉及的后果有

  1.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可能涉及到的税种有: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及相应滞纳金。

  2.面临行政处罚。被认定为偷税,将面临处所偷税款0.5-5倍的罚款,若该公司积极配合检查,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移送公安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二条〔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4.影响纳税信用评级。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偷税金额10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则会直接判为D级。

  5.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开展联合惩戒。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第六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或者采取前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符合上述条件的将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并将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实施监管和联合惩戒。

  【晶晶亮总结】

  做生意一定要搞清楚两个问题:交易方到底是谁?他在哪里?如果出现了和甲公司做生意,取得了乙公司开具的发票;或者是和山东的商家做生意,取得了山西商家开具的发票。虽然发票是真的,但交易方是假的。不要认为这是一件小事,这是文件明确规定的偷税行为。这样的发票后患无穷,需要财税人特别关注。

  来源:厦门税务;晶晶亮的税月修订整理评论  2022.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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