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1996]079号 1996-05-03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筑安装企业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以下简称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仍使用现行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出经营证),(样式附后); 二、企业经营活动结束后,企业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须在外出经营证上加盖“注销”章(注销章各区、县局,分局自刻),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见到“注销”字样后,方可办理外出经营证收存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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