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石英粉等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鲁国税流一[1997]94号 1997-12-15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7月19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泰国税流[1997]77号文悉。来文反映将收购的石英块、长石块经水洗、石磨磨碎、过滤晒干后,进行分级包装,出售时适用税率如何掌握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621号文精神,我们认为,对企业将收购的石英块、长石块经水洗、石磨磨碎、过滤晒干后,进行分级包装的石英粉应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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